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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谨防非法集资风险的预警
2012-03-04 09:21:00

大众网滨州3月4日讯通讯员 高静)近期,国内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频发,犯罪嫌疑人多以投资项目、合伙做生意等可以获取高额回报或高息为名,选择亲戚、朋友、同事借资或融资,最后携款逃跑。该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受害人员较多,案值较大,处置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各级公安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同时对借助黑恶势力暴力讨债、非法拘禁违法行为、企业主转移隐匿资产、恶意欠薪逃匿并造成后果、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收受贿赂和高利转贷的,也将依法予以打击

   一、新时期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

   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合法机构为掩护,以集新换旧为手段实施犯罪。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集资活动,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以合法注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掩护,以专家、科研机构等光环迷惑人,再以用后续集资款支付前者利息的“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来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以达到大肆聚敛钱财的目的。

   二是犯罪组织更为严密。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这样层层诈骗,又层层控制。

   三是投资者成分不断扩展。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城市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但也有部分农民出现其中。目前,该类犯罪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甚至国家公务员等成分扩展的趋势。

   四是跨区域作案突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跨省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的特点,资金流动和转移很快,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很大,不利于查处。

   五是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此类案件涉及面一般较广,少则几十人,多则成千上万人,且大多是集资款及其收益不能按期兑付,犯罪分子人去楼空才导致案发,因此群众投资款很难追回,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当群众集资变成血本无归时,群众极易采取过激言行,引发群体性事件,如聚众冲击党政部门、阻断交通、干扰大型活动,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六是非法集资的手段不断翻新。纵观近几年来侦办的非法集资案件,出现了以承建工程项目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投资种植基地为名义的集资诈骗案,以加盟养殖业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案件等等。

   七是集资凭证五花八门,集资账目混乱,难以全面、准确收集证据。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一般都会向出资人出具集资凭证,凭证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股权证明居多,有的辅之协议、合同,有的凭证上印有文字图案等。但犯罪分子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随意性极大。甚至在大规模集资活动中,犯罪分子仅雇用、招聘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填写集资收款凭证。记账方法简单,记账凭证粗糙。导致案发后,许多嫌疑人自己都说不清楚到底集了多少资,付了多少息。这使得公安机关难以全面、及时、准确查清全案,致使打击此类犯罪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对策

  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仅靠单一部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必须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依靠党委政府,深入发动群众,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处理的原则,做好打击和防范工作。

 (一)金融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金融部门是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职能部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倾向,力争将非法集资清除在萌芽状态,化解风险,消除隐患。对公安机关提交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认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公司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核准关,把好年检关,定期清理“空壳”公司、企业,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线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金融部门开展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查处工作。

 (三)公安机关要加大案件侦破力度。公安经侦部门是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专业队伍,要克服困难,树立长期经营的思想,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力求快侦快破,坚决打掉非法集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办案民警工作中要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做好阵地控制,破案保稳定。

 (四)公检法三机关要提高认识,形成打击合力。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稳定问题,公安司法机关一定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形成打击合力。一是需要公检法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调查研究,掌握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二是需要公检法加强案件侦办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非法集资行为往往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交织在一起,这就需要公、检、法机关在罪名认定、罪与非罪等方面统一认识,加强配合。

  (五)未雨绸缪,关注和研究新形势下资金借贷可能出现的新政策,提早制定应对举措。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化解举措的不断出台,坊间有“地下钱庄可望阳光化”的舆情,一旦变为现实,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和打击带来更大的难度,金融、工商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都要充分关注,认真研究,从容应付。

  (六)加强舆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认知能力,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活动的蔓延。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风险提示,通报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特点,揭露犯罪手法和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危害性,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编辑: 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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