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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12-26 10:29:00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规定 港航管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规定的期限 勘验笔录
[提要]百二十条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百九十八条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中新网12月26日电 公安部官方网站日前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办案民警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应予以回避;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家属

  公安部:卖淫、嫖娼、赌博、毒品案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部: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方法收集证据

  以下为《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案

  第三节 询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鉴定

  第六节 辨认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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