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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危化品槽罐车须按规悬挂标注 否则停止使用

2013-09-30 20:15:00    作者:纪学敏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滨州;危化品;槽罐车;悬挂标注
[提要]30日,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指出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要求悬挂标志,凡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停止使用。

  大众网滨州9月30日讯记者 纪学敏)30日,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指出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要求悬挂标志,凡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停止使用。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0日,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凡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停止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单位,不得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槽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其他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运输资质等证明不全、机动车逾期未检验、交通违法记分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轮胎磨损程度、罐体安装牢固程度及夜间反光标识设置等,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须立即整改;擅自改装车辆结构的,必须恢复车辆原状;按规定应当报废的,依法强制报废;

  适量调整、减少节假日和夜间在公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的数量和密度;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车辆需在宾馆、大型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长时间停留的,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旦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立即报警,不要停留围观;其他车辆驾驶人如遇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抢道强超,防止发生刮擦和相撞事故。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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