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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强制险应变为铁路义务险

2012-11-19 07:42: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铁路旅客 条例 铁路企业 铁路部门 保险法
[提要]从明年元旦起,所有车票将不再包含票价2%的保险费用,这意味着乘坐火车的乘客将不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本报今日A14版)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

  □舒锐
  从明年元旦起,所有车票将不再包含票价2%的保险费用,这意味着乘坐火车的乘客将不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本报今日A14版)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与《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1987年、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类似保险,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而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延续了下来。
  该项强制保险之所以为人诟病已久,主要原因是其违反了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首先,保险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这与保险法存在明显冲突。
  再者,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中,除非旅客有着故意或重大过失,运输所产生的风险成本一般由承运人来承担。可是,铁路旅客强制保险却让旅客承担了本该由铁路企业承担的保险费。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数十年来,铁道部既未在火车票上注明票价中含有保险费份额,更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凭证。
  铁路旅客强制险、赔偿限额都没有了,然而,运输风险却仍然客观存在。笔者建议,铁路企业能否引入第三方的商业保险机制,将“铁路旅客强制险”转变为“铁路企业义务险”,即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己掏钱为旅客买保险,如果运输风险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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