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州市供暖 你必须明白的十个问题

2016-09-26 10:19:00 来源: 云滨州 作者: 罗军

  9月26日,我市制定的第一步实体性法规《滨州市供热条例》颁布实施。供暖关系到每家的“老婆孩子热炕头”。那么,条例有哪些“干货”呢?让记者给你理一理:

  1.谁是供热管理主管部门: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2. 供暖时间多长?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城市规划区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会商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3.今后卧室、起居室供暖达标温度是多少?18摄氏度。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的达标温度从原来的16摄氏度提升到18摄氏度。

  4.多少住户用热应供暖?48%入住用热率。

  根据原《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需要达到60%的入住用热率方可予以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热用户达到48%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热用户未达到48%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

  5.提前几天开始预供热?7天。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七日前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相比原《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供热预热期由采暖期开始五日前提前到了七日前,更有利于供热保障工作提前完成,确保按时达标供暖。

  6.供热不达标怎么办?检查以后保证达标还要退相应取暖费。

  本次《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经检测确认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除了尽快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外,还要按照温度不达标天数进行退费。

  7.老旧小区供热经营设施谁来管?供热企业。

  《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现有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移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承担维护维修管理责任,实行经营管理一体化。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不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业主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协议,承担相关费用。

  8.采暖价格咋定?政府定价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收额外费用。

  9.低收入家庭咋办?政府补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采暖热费政府补贴。采暖期结束后,经价格、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

  10.热用户哪些行为要禁止?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记者 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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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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