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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烟花炸筒伤人眼 沾化商家被判赔偿20万

2013-04-03 23:05:00    作者:纪学敏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烟花爆竹销售 赔偿责任 沾化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被告
[提要]沾化县赵先生购买了沾化县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的48发烟花一组,燃放过程中该组烟花突然出现炸筒、散筒现象,赵先生未及躲避被炸伤右眼。

  大众网滨州4月3日讯(记者 纪学敏 通讯员 张子正)沾化县赵先生购买了沾化县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的48发烟花一组,燃放过程中该组烟花突然出现炸筒、散筒现象,赵先生未及躲避被炸伤右眼。近日,沾化县法院依法判决烟花的零售者吴某及批发商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共同赔偿赵先生的相应损失。

  春节期间,赵先生按照习俗燃放烟花爆竹,未曾想到在点燃烟花后突然出现炸筒、散筒现象,赵先生未及躲避被炸伤右眼,确诊伤情为右眼球破裂伤。后经司法鉴定,赵先生右眼球破裂伤后无光感,伤残八级。赵先生已安装义眼。致伤赵先生的烟花系浏阳市某礼花厂生产,该烟花外包装上载明“执行标准为GB10631-2004 GB19593-2004 GB24426-2009”,上述烟花国家标准中均明确要求烟花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等现象,发射升空的内筒不得出现低炸、火险等现象。

  赵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烟花的零售者吴某和批发商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义眼更换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19 825.2元。

  烟花销售者吴某及沾化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在庭审中抗辩称,赵先生受伤是由燃放不当引起,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赵先生申请当时在场的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赵先生确系被该烟花炸伤。经法院依法调取烟花爆竹销售单,致伤赵先生的烟花确系被告吴某从另一被告沾化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处批发购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本案受害人赵先生选择将销售者(含批发者)作为赔偿责任

  主体,则作为烟花销售者的吴某及沾化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应对原告赵先生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按照法律如销售者有证据证明其对产品缺陷不存在过错,可向生产者进行追偿。赵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在燃放时却未对箱体进行有效固定,且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案情,法院认定由烟花销售者吴某及沾化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共同承担85%的赔偿责任,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180637.83元,另15%损失部分由赵先生承担。

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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