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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单独夫妇再生育须办生育证

2014-06-10 09:44:00    作者:荆常忠 孟令华   来源:滨州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生育证 人口计生委 条例 生育行为 党组书记
[提要]郭增禄:需提交:(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市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单独夫妇再生育须办生育证

  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讯 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对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因这次《条例》修改正式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而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此,记者就群众关心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郭增禄。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

  记者:这次《条例》修改标志着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群众对此较为关心,请问实施这项政策有什么意义?

  郭增禄: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须持证生育

  记者:请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仍须申请办理《生育证》呢?

  郭增禄:《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律凭证,目前我省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仍然实行行政审批的方式,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须依法申请领取《生育证》,持证生育。现行《条例》规定了育龄夫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4种情形,包括单独夫妇在内,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应当在女方妊娠前办理《生育证》,对于妊娠前未办理《生育证》的,可尽快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生育前补办《生育证》。

  记者: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郭增禄:需提交:(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违法生育人员仍须缴纳社会抚养费

  记者:现在公安部门对违法生育的子女实行无条件落户政策,是不是说违法生育的人员就可以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了呢?

  郭增禄:不是这样的,出生人口落户登记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分别属于公安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不同的行政职责,也就是说出生人口登记落实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所以无论违法生育人员是否将违法生育的子女在公安部门进行了户口登记,均不影响人口计生部门对其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履行违法生育责任,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人口计生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防止扎堆生育

  记者:如何做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呢?

  郭增禄:贯彻落实好新《条例》是当前人口计生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深入开展对新《条例》修改内容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各级报刊、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让广大群众了解熟悉相关的政策规定,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积极应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可能出现的生育堆积。做好政策解读,向群众讲清楚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搞好人口出生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理性生育,防止扎堆生育。

  依法落实生育登记首接负责制,针对可能出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集中办理生育证的问题,计生部门将进一步转变职能,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把好事办好,避免“办证难”问题的出现,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率。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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