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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厕频被破坏 环卫处呼吁市民爱护公共设施

2013-12-03 11:18:00    作者:卢志强 李明 王海亭 蔺玉霞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滨州_市区公厕_环卫处_爱护
[提要]滨州公厕经过不断改造,公厕环境出现了巨大变化。当大家在为滨州公厕赞叹的同时,不少不法市民却向公厕伸出了黑手:感应器被盗、蹲便器被堵、公厕设施被破坏……成为公厕管理者的头疼事。环卫部门呼吁广大市民自觉维护环卫公共设施,看到有人肆意破坏环卫公共设施的现象要及时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也可拨打环卫服务热线9600096。

  大众网滨州12月3日讯记者 卢志强 李明 王海亭 蔺玉霞)滨州公厕经过不断改造,公厕环境出现了巨大变化。当大家在为滨州公厕赞叹的同时,不少不法市民却向公厕伸出了黑手:感应器被盗、蹲便器被堵、公厕设施被破坏……成为公厕管理者的头疼事。环卫部门呼吁广大市民自觉维护环卫公共设施,看到有人肆意破坏环卫公共设施的现象要及时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也可拨打环卫服务热线9600096。

  2007年,公厕小便感应器、脚踏阀出现频繁被盗事件。“设施被盗与工资挂钩,因此丢失的设施需要保洁员赔偿。”王学银介绍,当时一个感应器550元,一个脚踏阀320元,差不多保洁员一个月工资。也为此,不少保洁员只得选择辞职。

  为此,公厕管理科自己设计脚踏阀防盗器,并将感应器钉在墙上,减少了设施的被盗。但设施破坏却成为面临的新问题。

  “面盆被偷、被砸,指示牌被砸断,感应器被拆掉也时常发生。刚安装上的公厕温馨提示牌被人偷走或者破坏;放在洗手间的花盆被人偷走。”市政广场保洁员林大姐告诉记者。这也成为困扰公厕管理者的最大问题。

  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文明从你我他做起,爱护公厕人人有责。记者了解到,环卫部门呼吁广大市民自觉维护环卫公共设施,看到有人肆意破坏环卫公共设施的现象要及时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也可拨打环卫服务热线9600096。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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