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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取消生育间隔不是放开二胎生育政策

2013-06-24 15:58:00    作者:荆常忠   来源:滨州传媒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滨州;生育间隔;生育证;条例;郭增禄;生育政策
[提要]郭增禄接受记者采访   近日,第十二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原标题:郭增禄:取消生育间隔不是放开二胎生育政策

郭增禄接受记者采访

  近日,第十二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因这次《条例》修改取消了我省实行25年之久的再生育年龄间隔,而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新政策出台后,不少市民将其误读为“二胎生育政策放开了”。为此,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郭增禄。

  取消生育间隔利于优生优育

  记者:这次《条例》修改取消了对再生育间隔的年龄限制,群众对此较为关心,请问为什么要取消再生育间隔的年龄限制?

  郭增禄:随着经济社会和人口计生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取消再生育间隔具备了条件。一是我省低生育水平一直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取消生育间隔后不会对生育数量造成大的影响。二是广大育龄群众对取消生育间隔的呼声较高。从生理上讲,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3至30岁。而根据原《条例》规定,女性满30岁再生育已错过最佳生育期,不利于优生优育,也不利于女性身体健康,群众普遍反映此项规定过于严格,存在抵触情绪。三是基层人口计生管理也要求放开生育间隔。在具体工作中,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在做提前生育群众的工作时难度非常大,接近30周岁的育龄妇女意外怀孕之后,大多不愿意采取补救措施,而倾向于把孩子强生下来,不满30周岁提前生育的在违法生育人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生育间隔取消后,因间隔不足而造成的违法生育率会大幅度降低,将大大减轻基层计生工作压力和群众负担,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取消生育间隔不等于放开二胎政策

  记者:那么取消再生育间隔的年龄限制是否意味着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呢?

  郭增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从1988年出台至今已经过了三次修改,前两次修改一直延续执行二胎生育女方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的人口计生政策。新《条例》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取消了原有的依法生育二胎时间间隔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定条件的,申领《生育证》后就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二胎的时间。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生育第二个子女仍然执行现行《条例》关于再生育条件的政策规定,取消再生育年龄间隔,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再生育年龄限制规定的废止和对现行人口计生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不能理解为是放开二胎生育政策,更不是人口计生管理的弱化和放松。

  取消生育间隔,短期内年均会多生8500人,长期看影响不大

  记者:取消生育间隔后会对滨州市人口计生工作产生哪些影响?

  郭增禄:取消再生育间隔年龄限制后,会造成一部分再生育群众的生育年龄提前5-6年,使得原本分布于5-6个年份的生育数量集中在近1-2年内出现,形成一定数量的生育堆积,会对以后子女的入园、上学、就业等相关问题造成负面影响,据测算,取消生育间隔主要造成滨州市2014年到2018年二胎出生增加,年均增加出生人口在8500人左右,但从长期来看,对滨州市人口发展影响不大。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仍须申领《生育证》,持证生育

  记者:请问取消生育间隔后,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仍须申请办理《生育证》呢?

  郭增禄:《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律凭证,目前我省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仍然实行行政审批的方式,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须依法申请领取《生育证》,持证生育,否则需要按《条例》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条例》规定了育龄夫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4种情形,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应当在女方妊娠前办理《生育证》,对于妊娠前未办理《生育证》的,可尽快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生育前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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