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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领工资需“自我证明”托家人邮寄相关证件

2013-06-09 15:37:00    作者:王慧娟   来源: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钢筋工程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领工资 仲裁委
[提要]打工期间辛苦工作,本想能多赚些工钱,没想到完工后居然被告知工钱不能给,竟要先“证明自己”,这让在博兴打工的张先生很是不解。用人单位无故不给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领工资,竟被告知需自我证明

  晨报滨州讯 打工期间辛苦工作,本想能多赚些工钱,没想到完工后居然被告知工钱不能给,竟要先“证明自己”,这让在博兴打工的张先生很是不解。律师表示:遇到此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打工者张先生告诉记者说:“我是跟着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里面的一个老板,给博兴的一家公司干钢筋工程的,现在工作做完了,他们不给我工资,说我必须拿着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来证明我就是我,然后再给我发工资。”

  据张先生介绍,他是今年三月份从济宁来到滨州打工的,有7000多元的工资。“当初我们没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说我不能证明我在他们这干过,就不给工资。想要工资,就拿身份证和户口本来。”张先生称其他工人结算时也未办理过任何手续,之后多次去要工资都未如愿。目前,张先生正想办法托家人将身份证、户口本邮寄过来。

  因为张先生提供不出雇佣单位的联系方式,记者试图查询未果,截至发稿时,未能联系到张先生所在的单位。

  针对张先生遇到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耿海滢律师。耿律师介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是自用工之日起确定的,即使没签合同,也不能改变存在劳动事实一事。用人单位无故不给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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