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仕超
一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
二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
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恶势力犯罪;
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犯罪;
五是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
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
七是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
八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
九是插手民间纠纷,受雇“站场”、 充当“地下执法队”“讨债公司”“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犯罪;
十是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犯罪;
十一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
第十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