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市政府制定施行的《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详细]
滨州市今年冬季供暖收费标准:在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居住建筑,取暖费按照23元/㎡收取,公建取暖按照34元/㎡收取。[详细]
滨州市冬季取暖费退还标准:按照滨州市住房取暖23元/平米计算,除以125天,每天折合0.184元,再乘以天数、供暖面积,最后退还取暖费。[详细]
对于出现家中暖气不热情况的居民,热力公司工作人员称居民可以申请测温,热力公司将派工作人员进行处理。[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