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公安查获多起涉烟花爆竹案件

2025-01-22 09:32:15 来源: 平安邹平 作者:

  临近春节,年味渐浓,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仍有人心存侥幸,想要利用烟花爆竹小赚一笔。近日,邹平公安连续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公共安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11月起,张某某与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韩店客运站北侧院落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张某某销售烟花爆竹480元,陈某某销售烟花爆竹570元,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72件,价值约140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邹平市公安局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172件、追缴违法所得,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

  2025年1月13日,杨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167箱烟花爆竹进行销售。销售方将烟花爆竹发货到邹平,杨某某驾驶厢货车到邹平装货,装完货离开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邹平市公安局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5日,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货车从外地运输一车烟花爆竹到达邹平辖区内,价值共计290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邹平市公安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另外,邹平公安还有一个重要提醒:欢度佳节时有件事可千万不能忘!那就是禁燃!禁放!

  一、禁燃禁放时间

  禁燃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禁燃禁放区域

  邹平市建成区:东至月河六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范围以内(包含上述道路)。

  三、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大型焰火晚会。

  五、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遵守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违反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最高十万元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行政拘留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和线索。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初审编辑:韩金枝

责任编辑:纪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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