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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定性网络谣言:诽谤信息被转500次可判刑

2013-09-10 07:50:00    作者:   来源:中新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网络谣言 判刑 司法解释 情节严重 解释
[提要]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新网北京9月9日电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原标题:两高: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或判刑3年

  两高公布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惩治网络大谣将有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将于9月10日也就是明天开始实施。它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何为“情节严重”,以及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同时明确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活动。如果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这些犯罪活动,又触犯其他罪名的,依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

       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309/t20130909_8861818.htm

初审编辑:陈宏发
责任编辑: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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