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遛狗爱犬被撞死 路中陪伴尸体再遭横祸
2013-09-09 14:00:00 作者:代希奎 来源:广州日报 我要评论
[提要]自称为肇事司机的男子叫程某,经查,程某2010年考取驾驶证,2011年购买了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经审讯,程某对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同时,经检验鉴定,粤S96××O号牌小轿车确实为该案肇事车辆。
原标题:爱犬被撞死,他路中陪伴,又被撞死
监控录像显示:他一会蹲下,一会站起来,一会又坐下,但就是不肯抱着狗离开,看上去很焦虑,也很伤心……
深夜骑自行车遛狗,没想到爱犬被撞死,来自贵州不到30岁的男子李某,奋力骑车追赶离开现场的小车,奈何,自行车终究追赶不上汽车,他又返回现场坐下来陪伴爱犬的尸体,因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约10分钟后,被另一辆疾驰而过的小轿车撞倒在地,并拖行百余米远,经抢救无效死亡。
“车祸中发生二次事故的不少,可是因为陪爱犬最终出事,还是第一次见。”办案民警说,发生交通事故后,人一定要撤离到安全区域,再拨打电话报警,千万不要滞留在车来车往的路中间,以免再次发生意外。
文/记者代希奎 通讯员戴小星
车祸:男子奄奄一息 肇事车辆逃逸
8月31日凌晨2时许,东莞市黄江交警大队接报称,凌晨1时48分许,在公常线黄江镇北岸村红绿灯路口,一辆小车撞人后逃离现场。而据目击者称,事发时,肇事司机驾驶小轿车将被撞者拖行了百余米远,但是即使这样,小轿车也没有停下来的意思,而是直接逃离现场。
接报后,黄江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只见伤者横躺在粮发酒店门口,伤势严重,奄奄一息。随后,救护中心派出人员前来救治伤者,但因伤势太重,伤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2时05分许,事故勘查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这时,一名男子驾驶粤S96××O号牌小轿车到达事故现场,声称是肇事司机。民警立即将其带回进行调查。
自称为肇事司机的男子叫程某,经查,程某2010年考取驾驶证,2011年购买了车辆从事非法营运。
程某供述,2013年8月31日凌晨1时48分许,其驾车在黄江镇黄牛埔村搭载一名乘客到目的地粮发酒店,途经公常线黄江镇北岸村红绿灯路口时,因当时天下小雨,视线不清,没注意到路面的状况,当时只是感觉车头部位有震动,但所载的乘客说赶时间,所以未及时下车察看,而是继续驾车搭载乘客前往目的地。
程某说,在左转弯时,才发现有人从车底滚出,此时,已经离事发路段有百余米远。
据程某交代,见到自己撞人后内心很恐慌,没容多想就驾车逃逸,事后发现车辆车头号牌处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思量再三,最后决定报案自首。
经审讯,程某对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同时,经检验鉴定,粤S96××O号牌小轿车确实为该案肇事车辆。目前,犯罪嫌疑人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黄江交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
真相:陪伴爱犬尸体 谁料飞来横祸
肇事司机已经自首,但蹊跷的是,深夜时分,死者为何横坐马路中间,无视自己的安全呢?在事故侦查中,办案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等,初步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原来,死者极可能是因为爱犬被撞身亡,悲痛之下,忘乎自身安全,一直在路中间陪伴爱犬尸体,最后遭遇横祸。
根据录像显示,8月31日凌晨1时30分许,男子李某骑自行车带着小狗,在公常线黄江镇往常平方向行驶,突然,一辆机动车经过时撞上了小狗,但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往前方行驶。 李某试图骑车追赶,但是自行车始终敌不过小车,追赶无果后,他又返回原地。
但是,在事发现场,李某没有顾虑自己的安全,也没有将小狗尸体移至安全区域,而是一直和被撞死的小狗呆在马路中间。“他一会蹲下,一会站起来,一会又坐下,但就是不肯抱着狗离开,他看上去很焦虑,也很伤心。”通过视频,明显可以看出来狗主人的无奈和悲痛。
伤心过度的主人一直陪伴爱犬约10分钟之久,整个过程未采取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悲剧再次发生,他被一辆疾驰而过的小轿车撞倒。记者了解到,李某是一位不到30岁的贵州籍男子,是黄江某工地厨房的厨师。“其实他的狗应该不是很名贵,可能是感情太好,一时间失去爱犬,他接受不了。”办案民警说。
交警提醒
发生车祸后切记撤到安全区
交警支队民警介绍,因交通安全意识的匮乏,在车祸中二次事故时有发生,不过因陪伴爱犬尸体而遭遇不测的,却很少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交警部门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人一定要撤离到安全区域,再拨打电话报警,等待交警前往处理,千万不要站在车来车往的路中间纠缠,以免再次发生意外。
死者是黄江某工地厨房的厨师。办案民警说:“其实他的狗应该不是很名贵,可能是感情太好,一时间失去爱犬,他接受不了。”
http://www.dzwww.com/xinwen/shehuixinwen/201309/t20130909_8858506.htm
责任编辑: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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