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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劳教制度威胁公民自由 已到必须改革之时

2013-08-06 10:52:00    作者:张然   来源: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劳教 公民自由 蓝皮书 刑罚 维稳
[提要]昨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2013年政治蓝皮书——《中国政治发展报告》(以下简称蓝皮书)。蓝皮书分析,根本原因在于劳教制度混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惩罚措施。

  原标题:劳教制度随意性大已到必须改革之时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然)昨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2013年政治蓝皮书——《中国政治发展报告》(以下简称蓝皮书)。蓝皮书指出,我国的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存在问题,混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惩罚措施,对公民自由构成巨大威胁,已经到了必须要改革的时候。

  劳教过于接近刑罚

  蓝皮书指出,劳教对公民自由构成巨大威胁。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应该是所有法律处罚当中最严厉的。本来劳动教养制度所针对的人员是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人员。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有时甚至长达四年,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说,这样的处罚强度显然超过了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一些刑期较短的有期徒期。比如,刑罚规定拘役的期限仅仅是一个月至六个月,远远低于劳教,而且刑罚中还有适用于缓刑的情况。

  蓝皮书分析,根本原因在于劳教制度混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惩罚措施。劳教介于行政和刑事之间,实际上非常接近刑罚,而劳教制度却将其界定为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其行政程序又极为简略,导致公安部门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作出带有刑事性质的处罚决定,无疑对公民自由构成巨大威胁。

  劳教制度随意性大

  蓝皮书指出,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中,公安机关权力过大。表面上看,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拥有劳教的决定权,劳教处罚决定书也是以该委员会的名义作出的。但实际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只是一个牌子,设在公安机关内部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才是作出决定的机构。

  尽管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以内部行政程序的方式规定了办理劳教案件的程序,如侦办和审批分立,材料上报、审核、聆讯、送达等须遵循相应的程序等,但都是一种内部的行政审批程序,主要以书面、间接的方式进行案卷审查,作出决定,其遵守与否很难监督。

  蓝皮书称,正是由于公安机关权力太大,使得劳教这一制度程序简便、随意性大,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重要手段。近年曝光出来的针对上访者和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人的各种案件,使这一制度饱受诟病,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

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308/t20130806_8730418.htm

初审编辑:陈宏发
责任编辑:季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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