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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苦等入狱丈夫11年反遭"休" 法院支持离婚

2013-07-10 17:39:00    作者:唐雪云 黄天意   来源:广西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谢某 法院判决 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女子
[提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男子谢某因犯罪被判刑15年,在其服刑期间,妻子吴某对其不离不弃,多次到狱中看望、鼓励丈夫好好改造,后谢某多次获减刑,11年后刑满释放。7月3日,罗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谢某与吴某离婚。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男子谢某因犯罪被判刑15年,在其服刑期间,妻子吴某对其不离不弃,多次到狱中看望、鼓励丈夫好好改造,后谢某多次获减刑,11年后刑满释放。然而,谢某出狱后没有感激妻子的苦苦等待,反而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7月3日,罗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谢某与吴某离婚。

  谢某与吴某于1994年3月在广西宾阳县相识相恋,后于同年9月2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宾阳县租房居住,谢某无固定职业,吴某往返于宾阳和罗城之间经营煤炭生意,夫妻感情较好。2000年,谢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5年。谢某入狱后,吴某于2004年回到罗城娘家生活和经营生意。期间,吴某多次到狱中看望谢某,鼓励其好好改造,并不定期寄钱物等。2011年2月,谢某因表现良好获减刑,获提前释放回家。出狱后,谢某没有主动寻找吴某,吴某多次与其联系,谢某均不理睬。2012年6月,谢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法院判决后,谢某与吴某仍未和好。今年3月,谢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吴某虽是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谢某因触犯刑律被判刑15年,使得夫妻感情日趋淡漠。谢某提前释放回家后,没有和吴某同居生活,吴某虽然有打电话联系谢某,但谢某不理不睬,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谢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两人未能采取妥善方法和有效措施挽回受损的夫妻感情,反而两地分居互不往来至今,未尽夫妻义务。由此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谢某的离婚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遂作上述判决。(唐雪云 黄天意)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sh/2013/07-10/5026812.shtml

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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