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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将启动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
2011-12-06 08:41:00

    大众网滨州12月6日讯  近日,滨州市出台了《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在三年过渡期内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实行全市医疗服务“一卡通”和“统管通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将更加便捷。

据悉,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能逐步有效解决统筹区域内县(区)医疗保险的基金不平衡问题,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对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快滨州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力措施。

三年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

涵盖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将按照统一参保范围对象、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在三年过渡期内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提高调剂规模,最终实现统收统支。

职工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每人每月各缴纳5元。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分别按每人每月10元、5元的标准由个人缴纳。

实行“一卡通”医疗服务

实行医疗服务“一卡通”和“统管通算”制度,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在全市任一定点医药机构网络内刷卡消费医保个人账户、办理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取消跨县(区)转院手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需交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定期与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核算。(纪方方)

编辑: 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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