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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男子超市非法储存汽油欲销售被罚

2013-07-09 08:21:00    作者:李珊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消防法 汽油 销售 储存
[提要]惠民县何坊办事处王某经营的一家副食超市内隐藏9瓶汽油准备销售,近日被执行治安清查任务的公安民警查获。《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齐鲁网滨州讯 惠民县何坊办事处王某经营的一家副食超市内隐藏9瓶汽油准备销售,近日被执行治安清查任务的公安民警查获。警方称,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已被处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7月2日,惠民县治安大队、消防大队联合何坊派出所组织民警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时,发现一处副食超市涉嫌违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当场查获1.25升塑料瓶装汽油9瓶。民警随即将经营者王某传唤至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经民警讯问,王某对自己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销售汽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民警介绍,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目前,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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