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上海对无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强迫职工“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下猛药进行整治。一家制衣公司因违法情节严重被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以83万元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对该制衣公司监察时发现,企业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30至下午17:30,但却常常加班到晚上22:30,一般生产车间的劳动者每月加班天数均在15天以上,平均日工作时间均达到或超过12小时,每月完整的休息日只有1~2天,个别车间的劳动者甚至整月无休。
据悉,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去年共查处超时加班单位2000多户,涉及劳动者18万人,累计超时900多万小时;今年上半年,这组数字分别为1000多户、7.5万人和300万小时。
相信有了这样的劳动监察,有了这样的处罚结果,上海的某些无视法律法规、以损害劳动者权益获取利润的单位应该会“有所收敛”。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这一处罚,无疑体现了政府部门认真负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的作风。
但同时令我们忧虑的是,之所以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这一“动作”引起了媒体的普遍关注,说明这样的处罚在我国还属于少数,还是“新闻”。而超时劳动、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等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现象,在某些领域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了一些职工“过劳死”的恶性事件。但是,在这些地方,却少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身影。
与此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本就属于弱势一方,加之目前我国劳动力相对过剩,找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不容易,害怕丢掉饭碗,往往对超时劳动、对违法加班加点忍气吞声,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很少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劳动者去相关部门投诉,因此,更加纵容了某些企业的违法行为。
那么,面对“朝九晚无”、面对无止尽的加班加点难道真的就是“民不举官不究”了吗?
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制度保障存在缺失,由于企业处于强势,员工处于弱势,在双方的博弈中,员工既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手段,更缺乏真正有效的维权机构。在制衡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维权很难得到彻底解决。
但事实上,对于任意让劳动者加班加点,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行为,我国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加以惩治,而且更有相关的部门应该主动监督检查各种损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加以处罚,这就是我国的劳动保障部门。
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其中第五项为: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该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保障部门有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责任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情况实施监察。而且,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主动”地进行监察,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被动地等着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再根据举报投诉去检查和监督。我们还可以肯定地说,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等特征,劳动保障部门更应该主动查处违法行为,而不是坐等对违法行为的投诉。
如果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都能像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样地严格执法,相信“朝九晚无”还将回到正常轨道。(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