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对有关行政执法依据、主体、职权的“三项清理”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将行政执法职权分为了八类,今后,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都必须依据梳理出的“执法权力清单”对号入座,不得乱执法、无依据执法以及交叉、重复执法。
毫无疑问,将政府的权力列一个“清单”,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让公众看到,某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凡超出这个“清单”范围的权力,由于没有合法的授权,均属“无效权力”、“非法权力”,政府有关部门一旦贸然行使,就有违法行政之嫌,这种做法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无须赘述。
但是笔者以为仅有“执法权力清单”还不能保证执法机关廉洁、高效、公正、全面地履行职责,还必须加大“执法责任清单”的建设,这样,当执法人员“乱来”时,就可以依据“责任清单”进行责任追究。
因为,有权必有责,权力和责任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只讲自己的职能的科学运行问题,而回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够应该承担的责任问题,就只是自己规范自己,自己要求自己,而失却了规范与问责的相互制衡关系。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你知道了某些社会管理职能是某单位的职责,但是你去了,他就是拖或者推,或者置之不理,或者淡漠应对,或者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再比如,有的权力行使者长期越轨行使权力,或者打权力的“擦边球”,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就是知道了这个部门的职能规定,但由于缺少执法行为与“责任清单”的比对,你即使对他有满肚子意见,可是你无法举报他,更无法使他得到惩罚。何况,政府部门始终是站在一个主动者的角度上去执法的,执法限度往往靠主观感觉去把握,有时也难免有“出格”的时候。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其本质是“权利社会”,而不是“权力社会”,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说一千道一万,归根结底就是要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没有“责任清单”来对“权力清单”进行制约,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权力”就可能走样,公民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确定“执法权力清单”之后,更需要加快梳理和制定“执法责任清单”,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和促进“权力清单”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