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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调增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

2012-06-11 16:09:00    作者:   来源:中国滨州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待遇 职工 工伤人员
[提要]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保障企业单位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我区对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1至4级工伤待遇人员的标准进行增加调整,对符合条件的37名享受工伤待遇人员,补发今年1至6月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09119.5元,6月底前发放到位。调整三项待遇所需的资金费用,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近日,从滨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保障企业单位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1至4级工伤待遇人员的标准进行增加调整,对符合条件的37名享受工伤待遇人员,补发今年1至6月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09119.5元,6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标准是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三项待遇所需的资金费用,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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