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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两非法经营"瘦肉精"案等判决结果

2012-06-16 06:59:00    作者:吴书光 张倩倩   来源: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瘦肉精 并处罚金 犯罪案件 有期徒刑 食品安全
[提要]全省法院审结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14件,判处犯罪分子49人;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05件,判处犯罪分子228人;审结非法经营犯罪案件577件,判处犯罪分子1135人。

  新华网济南6月15日电(记者 吴书光 张倩倩)1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的判决结果,其中包括两起非法经营“瘦肉精”案和一起销售有害食用油案。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范光将国家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配制成饲料添加剂出售给山东利津、广饶等地的养殖户,导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养的肉用牛羊流入市场。范光共购买25千克以上瘦肉精原粉加工勾兑后全部销售,属情节特别严重。此案经利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范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0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卞延磊联系卞延珠非法代销加工的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饲料添加剂4752斤,涉案价值102680元。被告人张青业、袁法亮、郑民芳、张恩光均曾非法销售含有瘦肉精的饲料添加剂。此案经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卞延磊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卞延珠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张青业、袁法亮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郑民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恩光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李昊庆先后将9924斤劣质油按照1:4的比例与食用豆油勾兑后作为散装食用豆油销售给他人,销售总金额为250581元,其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昊庆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去年以来,山东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1件,判处犯罪分子35人。此外,全省法院审结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14件,判处犯罪分子49人;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05件,判处犯罪分子228人;审结非法经营犯罪案件577件,判处犯罪分子1135人。

李俊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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