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近日要求,已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能满足需要的市县,要统筹协调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扩大民生用地比例,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编制、修编2010至2011年和今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分类确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3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通知强调,要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城市规划,综合考虑被保障人群的工作生活等实际,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的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不扩大占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确需异地改建的,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充分论证后,可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于农村危旧房改造,应充分利用村庄原有建设用地,其用地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但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则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通知强调,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对没有按约定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购置新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