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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3 14:57:00 作者: 来源: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同时也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一点,是关于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权利的规定,并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劳务派遣引劳动者不满 新修订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的出现,引发劳动者关于同工不同酬的呼喊声越来越高,甚至有劳动者表示劳务派遣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代名词。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时,新法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律师谈新法四处修改 称新法有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就业环境
分析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律师表示,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因素,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不到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而这次《劳动合同法》的新修订,则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就业环境。
本次修订,共有四个方面。第一,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第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三,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范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四,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工盼新法 新规定使自己有归属感1986年出生的小张,自从2009年毕业后就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合同,成了某银行的一名劳务派遣工。工作四年来,他努力工作,却不能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为此,他有些不满但又很无奈。
得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规定,他非常高兴:“刚毕业参加工作的时候,对劳务派遣还没有太深的认识。后来我才意识到,我们与其他人做同样的工作,但却拿不到同样的工资,这不免会打击我们的工作积极性,我曾经多次产生过辞职的想法。现在好了,同工同酬等规定的出现,有效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我们跟用工单位的其他员工享有同样的待遇,使我们对工作单位有了归属感。”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劳科长表示,此次《劳动合同法》在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等四处的新修订,将有利于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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