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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怒火中烧打伤小偷 律师:“私设公堂”属违法

2015-01-29 15:28:00    作者:常云怡   来源:鲁北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小偷;魏金泉;男子;殴打;律师说法
[提要]为了抓住这个小偷,高先生可谓费尽周章,但对方十分机敏,屡次得手后总是能逃之夭夭。警察赶到现场后,高先生才停业了对小偷的殴打,但让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警察不仅带走了小偷,还将他也带回了派出所。

  □晚报记者 常云怡

  通 讯 员 魏金泉

  家住无棣县的高先生在县城经营着一家小商店,平日里卖些日用百货、零食之类,日子本过得风平浪静。不曾想,自家的店面虽小,落在"梁上君子"眼里却也是块肥肉。自2014年4月以来,高先生的店里屡次被盗,虽然没有丢失大宗财物,但仍旧让高先生十分气愤。

  为了抓住这个小偷,高先生可谓费尽周章,但对方十分机敏,屡次得手后总是能逃之夭夭。高先生一直没有放弃,但他的怒火也在渐渐增加。一个月后,高先生终于在店里发现了一个可疑的男子,高先生观察片刻后,男子果然出手盗窃,当场被高先生撞了个正着。

  积攒的怒火终于有了发泄的出口,高先生没有立刻通知警察来抓人,也没有将男子扭送公安机关,而是将男子控制住,待他无反抗之力后,用店里的一根棍子殴打男子。男子倒在地上哀叫连连,闹出了不小的动静,也惊动了附近的居民,有人便报了警。

  警察赶到现场后,高先生才停业了对小偷的殴打,但让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警察不仅带走了小偷,还将他也带回了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做出的鉴定,被高先生殴打的小偷伤情构成了轻伤,高先生惊讶地得知,虽然男子的盗窃行为已获证实,但原本是失主、是受害者的自己,竟也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意见,像高先生这样的行为,究竟如何触犯了法律呢?   

  ■律师说法

  □山东志诚律师事务所 王赫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得知,高先生是在犯罪嫌疑人已失去反抗能力时,对对方实施殴打的,而非在与对方搏斗时的行为,并且有公安机关的介入,和相应机构的轻伤鉴定,高先生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故意伤害,这个违法行为是很鲜明的,与对方是小偷还是良民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殴男子的盗窃行为也有一定过错,在对高先生的量刑上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高先生触犯了法律,这个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即便是失主,也不可以"私设公堂",一定要交由公安机关来处理。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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