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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曝光第二批打击非法行医典型案例

2014-06-13 09:25:00    作者:   来源:滨州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打击非法行医 颈肩腰腿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活动
[提要]近日,市打击非法行医办公室下发通知,公布全市第二批打击非法行医典型案例,共10例。4月14日,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滨州日报讯 近日,市打击非法行医办公室下发通知,公布全市第二批打击非法行医典型案例,共10例。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进入深入巩固阶段以来,滨州市各县区、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又严肃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行医行为,有力震慑了非法行医者。近期,市打击非法行医办公室对各县区上报的案例进行了汇总,整理出了第二批打击非法行医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据悉,这是自去年10月份开展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滨州市第二次曝光非法行医案例。第一次是在今年3月份,当时通过全市主流媒体曝光了10个典型案例。

  (记者 管林忠 通讯员 杨玉龙 报道)

  全市第二批打击非法行医典型案例

  一、惠民县肖某因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案

  2010年11月12日,惠民县某大药房负责人肖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被惠民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行政处罚。2012年6月5日,肖某因无证行医,再次被惠民县卫生局予以查处,同样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014年3月27日,惠民县卫生局对该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负责人肖某仍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卫生执法人员当即对肖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014年4月17日,惠民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大药房负责人肖某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将该案以非法行医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公安部门追究肖某的刑事责任。

  二、博兴县崔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4年3月18日,博兴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崔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一场所擅自为患者耿某进行输液治疗。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发现的药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张贴取缔公告,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随后,博兴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崔某作出没收药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三、阳信县某社区卫生室超范围执业活动案

  2014年2月21日,阳信县卫生局接到县计生局移送的洋湖乡某社区卫生室非法为育龄妇女取环的案件。根据移送案件提供的线索,2月25日,阳信县卫生局安排执法人员对涉案卫生室进行调查,发现该卫生室所持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登记科目仅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乡医高某承认对某育龄妇女取环的事实。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阳信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卫生室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四、沾化县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

  2014年1月25日,沾化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该县黄升镇日常巡查时发现,一门头房悬挂含有“祖传中医颈腰椎间盘突出,瞬间复位,主治各种颈肩腰腿疼”等字样的门牌,执法人员在进入该场所进行调查后得知,负责人李某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3月10日,沾化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李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 沾化县某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2014年1月2日,沾化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县银河二路的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只有内科,却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张某为患者刘某进行X线影像诊断。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月27日,沾化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诊所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六、滨城区孟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针灸等中医诊疗活动案

  2014年3月31日,滨城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某养生馆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负责人孟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为顾客开展针灸等中医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证据。孟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滨城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孟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七、滨城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2014年1月23日,滨城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服务站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登记检验科的情况下,擅自设置检验科并聘用未取得检验资质的人员出具检验报告单。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滨城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无棣县村医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4年4月8日,在全县打击非法行医联动活动中,无棣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发现,村医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县棣丰街道办事处某村一处非常隐蔽场所正在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高某平时警惕性很高,群众又无举报,平时检查难以发现。执法人员立即对高某进行调查询问,对相关药品器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4月16日,无棣县卫生局对高某作出了罚款3500元和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九、邹平县村医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案

  2014年1月17日,邹平县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提供的违法行医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该县台子镇张某家中进行调查。在张某家中,执法人员发现注射用药品一宗、医疗废物一桶,3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经询问得知,张某为乡村医生,原在甲村卫生室上班,因被乡镇卫生院调整到乙村卫生室上班不满,便在家中从事诊疗活动,张某行医的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对张某行医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对该场所的药品进行登记保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邹平县卫生局给予村医张某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十、滨城区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件

  2014年3月18日,市卫生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滨城区三河湖镇某村存在非法行医现象。市卫生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去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一诊疗场所擅自为患者进行输液治疗。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发现的药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4月14日,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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