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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一女子采草料掉废井丧生 废井所有者应担责

2014-05-12 08:05:00    作者:   来源:鲁北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郭红 老年福利 女子 井口 被告
[提要]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当因建筑设施疏于管理造成公民生命安全受到损害时,建筑设施所有者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死者郭红自负70%的责任,老年福利中心的赔偿比例应为30%。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当因建筑设施疏于管理造成公民生命安全受到损害时,建筑设施所有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受害人郭红(化名)因到废井旁给羊采草料不慎跌入井中丧生,废井所有人、沾化某老年福利中心因未做任何防护,被判承担30%的责任。

  家住沾化的郭红是一位勤劳的农村妇女,平日里除了地里的农活,自己还养了十多只羊。2013年冬天的一个上午,郭红像往常一样到被告老年福利中心附近给饲养的羊准备饲料,由于冬天下雪路面打滑,郭红脚下一滑,跌到了脚边废弃的一口井中,当场死亡。家人在久等不来的情况下到处寻找,最后在废井中找到了郭红的尸体。悲痛欲绝的家人在处理完郭红的丧事后,意识到郭红的死与没有设置任何明显标志的废井有关,经过几次协商,郭红的家属与废井所有人都没有达成协议,无奈之下他们将沾化某福利中心告上了法庭。

  此案所涉水井是20世纪90年代初由老年福利中心自行挖掘,以解决没有固定的生活用水的难题。几年后,因老年福利中心通上了自来水,这口井一直未再使用,但老年福利中心仍是这口井的管理人,负有对水井采取添加覆盖物、防围或设置警示标志甚至填埋等管理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年福利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管理责任,且其管理行为的缺失构成了郭红落井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老年福利中心应对郭红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由于本案事故发生于上午,视线较好,且冬季井口周围的植被均已枯萎,井口并非难以辨认,死者郭红作为具备正常认知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发现并自行避开井口,其跌入井中应属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死者郭红自负70%的责任,老年福利中心的赔偿比例应为30%。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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