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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小伙在中国致人死亡 依据中国法律被判无期

2014-04-04 21:00:00    作者:纪学敏 赵凤良 卢守芳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滨州;外国人;死亡;中国;法律;判刑;无期
[提要]4月3日,滨州中级法院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缅甸籍罪犯麻泵(音译,中文名:谭小杰),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大众网滨州4月4日讯记者 纪学敏 通讯员 赵凤良 卢守芳)4月3日,滨州中级法院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缅甸籍罪犯麻泵(音译,中文名:谭小杰),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麻泵(音译,中文名:谭小杰),男,1984年7月7日出生于缅甸九谷(邦赛)市,景颇族(出生日期及民族系自报),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麻泵与被害人石阿三(音译,男)系同乡,均由中国公民陈春生介绍于2011年先后到山东省无棣县伊德园畜牧有限公司务工。2012年3月23日晚上,麻泵与石阿三、吴昌发等人在该公司吴昌发的宿舍内打牌、饮酒,持续至次日6时许结束。

  麻泵与石阿三一同来到石阿三的宿舍,在石阿三劝说麻泵睡觉过程中,二人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过后,麻泵认为打斗中吃亏,恼怒之下返回其宿舍携带一把单刃刀窜至石阿三宿舍门口走廊处吵闹,并持刀朝石阿三身体捅刺数刀,将石阿三左肩部、左上臂、腹部等处刺伤。石阿三因腹部贯通伤致使小肠系膜破裂、腹主静脉破裂所致的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滨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麻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麻泵因琐事持刀伤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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