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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严打非法行医 公布非法行医十大典型案例

2014-02-24 16:09:00    作者:季青云 杨玉龙 王丹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滨州_严打非法行医_十大典型案例
[提要]为巩固全市打击非法行医行动成果,震慑非法行医者,同时向社会展示打击非法行医成果,近日,滨州市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展示全市打击非法行医成果,整理公布阳信县何某以“保健养生名义”擅自开展诊疗、邹平县众鑫堂大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十大典型案例。

  大众网滨州2月24日讯记者 季青云 通讯员 杨玉龙 王丹)为巩固全市打击非法行医行动成果,震慑非法行医者,同时向社会展示打击非法行医成果,近日,滨州市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展示全市打击非法行医成果,整理公布阳信县何某以“保健养生名义”擅自开展诊疗、邹平县众鑫堂大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十大典型案例。

  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县区、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肃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行医行为,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为此,市打击非法行医办公室对各县区和部分打非成员单位上报的非法行医案例进行了汇总,整理出了十个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旨在震慑非法行医者,同时向社会展示打击非法行医成果。  

  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十大典型案例

  一、阳信县何某以“保健养生名义”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3年10月28日,某患者因在该县城区何某住处治疗腰椎病引起“后遗症”到阳信县卫生局投诉。10月29日,该县卫生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何某住所进行调查。经查发现,何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为数名患者使用放血疗法治疗腰椎病。同时,执法人员还在其住处发现膏药、针灸针及三棱针等药械。阳信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何某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相关诊疗药品和器械。

  二、邹平县众鑫堂大药店非法坐堂行医案

  2014年1月2日,邹平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县经济开发区的众鑫堂大药店在店外悬挂“起风整骨”字样的标识。卫生监督员随即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门口一张桌子上有血压计、听诊器,并在一抽屉内发现一宗签名医师为马某于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1月2日开具的处方。经询问,药店负责人李某承认从2013年11月份开始聘用马某在其药店内坐诊行医,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马某也无行医资格证书。卫生监督员随即对现场所见进行拍照和摄像,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对该店的血压计、听诊器、处方和注射器进行登记保存。邹平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药店做出没收物品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博兴县孙某非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2013年10月24日,博兴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位于该县曹王镇经中路1号一民房挂有“针灸推拿”字样的广告牌。卫生执法人员随即进入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房间墙壁上挂着当事人孙某为患者使用的针灸针,并发现药品一宗。卫生执法人员对孙某进行了询问,孙某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曾对患者耿某、王某、赵某进行过针灸治疗。博兴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孙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没收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

  四、邹平县崔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案

  2013年12月30日,邹平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县城区黄山三路13-2号“洪林推拿”门牌下有“主治颈肩腰腿痛”字样标示。根据宣传标示分析,该场所有非法行医嫌疑,卫生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场发现该场所经营者崔某正在为患者治疗。在崔某陪同下,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场所有汉章针刀8把、医师签名为崔某的处方3张,崔某未取得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邹平县卫生局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崔某做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 沾化县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3年12月27日,沾化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沾化县下洼镇张某在其开设的惠丰大药房内开展输液、清创缝合等诊疗活动,但该药店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沾化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张某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博兴县平安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案

  2013年12月4日,博兴县卫生执法人员对博兴县陈户镇平安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为妇科,但在现场发现临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吕某、刘某等人正在进行输液内科治疗。经询问,处方笺上医师签名为马某的人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博兴县卫生局将该诊所超范围执业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理,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无棣县仁济堂药店非法行医案

  2013年10月,无棣县卫生局接到某患者家属的举报电话,反映该县碣石山镇的乔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开设的仁济堂药店内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无棣县卫生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无棣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非法行医场所进行取缔,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乔某做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滨城区周某非法行医案

  2013年11月12日,滨城区卫生局接到市卫生监督局转来的投诉举报案件。举报人反映在滨城区长江一路、渤海十路与十一路之间一洗车店旁有一行医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该区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行医者为周某,其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主要从事中医诊疗活动。滨城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周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周某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九、惠民县支某非法行医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案

  惠民县桑落墅镇苏家堡村支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桑落墅镇开设的大药房内开展打针、输液等诊疗活动,并先后两次被惠民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年7月,该县卫生局在对因无证行医被处罚过两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巡查回访时发现,支某仍在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惠民县卫生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将该案及时移交惠民县公安局处理,惠民县公安局随以非法行医涉嫌犯罪将支某刑事拘留。2013年11月7日,惠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滨州经济开发区康益门诊擅自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案

  2013年9月24日,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滨州经济开发区康益门诊涉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执法人员随即赶往该门诊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该诊所于2013年9月购进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各一盒(两种药品合用为一套),按照8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市食药局依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给予该门诊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陈宏发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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