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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批博兴银座“借码偷售门”:欺诈消费者

2013-12-19 09:51:00    作者:卢志强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滨州_博兴_银座_借码偷售门_欺诈_消费者_律师
[提要]本网刊登《博兴银座涉嫌借码偷售酱菜 消费者质疑以次充好》报道后,引起网友热议,吐槽称“银座在钻法律的空子”。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银座此举是典型的欺诈行为,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大众网滨州12月13日讯记者 卢志强)本网刊登《博兴银座涉嫌借码偷售酱菜 消费者质疑以次充好》报道后,引起网友热议,吐槽称“银座在钻法律的空子”。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银座此举是典型的欺诈行为,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博兴银座涉嫌借码偷售酱菜的报道发出后,引起广大网友关注。网友“城市之间17”爆料,“这就是典型的套码销售,在商超中很常见,原因是供应商为了省下交给超市的条码信息费,根据超市规定,每引进一个新的商品,供应商要交给超市一定的费用,滨州区域各大商超的条码费为300-500元/品种/店。”网友“枪毙你321”表示“店内条形码现在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像银座这样是乱用条形码,钻法律的空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涉事酱菜外包装的条码属于店内条码,由银座编制。记者查询《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关于店内条形码的使用条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商品变量消费单元的标识,如鲜肉、水果、蔬菜、熟食等散装商品是按基本计量单位计价,以随机数量销售的,其编码任务不宜厂家承担,只能由零售商完成。另一种是用于商品定量消费单元的标识,这类规则包装商品是按商品件数计价销售的,应由生产厂家编印条码,但因厂家对其生产的商品未申请使用商品条码或厂家印制的商品条码质量不商而无法识读,为便于商店POS系统的扫描结算,商店必须自己制作店内条码并将其粘贴或悬挂在商品外包装上。

  记者在李女士提供的发票上看到,上面标注的产品分别为菊花菜散、雪菜散、虾油萝卜散,但里面包装的产品并不是散装产品,它们都有自己的商品条码。记者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过已开封的两种酱菜的条形码,均显示有效。因此,博兴银座店不具备使用店内码的条件。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了黄河律师事务所谢印华律师。他表示,店内条形码上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与里面包装上的完全不符,这最起码是一种欺诈行为,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初审编辑:陈宏发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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