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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滨州新物业收费标准实施 最高1.85元

2013-08-29 15:28:00    作者:   来源:中国山东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物业服务费 收费标准 物业收费 基准价格 电梯
[提要]通知公布了滨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车库)租赁费指导价格,收费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发票,方可实施收费。

  通知公布了滨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车库)租赁费指导价格,收费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物业费分五个等级,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85元,最低0.35元

  据悉,该标准为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其他各县指导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共分五个等级收费标准,各等级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单位:元/月·平方米):一级未配电梯的为1.40,配备电梯的为1.85;二级未配电梯的为1.00,配备电梯的为1.45,三级未配电梯的为0.70,配备电梯的为1.10;四级未配电梯的为0.50,配备电梯的为0.85;五级未配电梯的为0.35,配备电梯的为0.70。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单位:元/月·辆):地上为25.00,地下为30.00。车位(车库)租赁费基准价格(单位:元/月·个):地上为150.00,地下为200.00。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幅度内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对达不到最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五级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下限之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发票,方可实施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形式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标明的费用。

初审编辑:陈宏发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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