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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8 14:50:00 作者:赵延勤 来源: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晨报滨州5月7日讯 (全媒体记者 赵延勤 报道)市民小陈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不小心将卖家商品架上的暖瓶碰碎,赔偿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事后,经调解,小陈与卖家各承担一半的损坏责任。对此,律师表示,购物者损害商品,在不可维修的情况下,应按市价赔偿。
5月6日晚上,市民小陈到一家超市买东西,在商品架前回逛时,因为手里提的东西比较多,一不小心碰倒了架上的暖瓶,随着“啪”的一声,十多把暖瓶掉在地上损坏了,玻璃碎渣散了一地,听到声音后,超市工作人员立即赶上前来,并要求小陈全额赔偿这些暖瓶,听到超市工作人员的说辞,小陈感觉自己很冤。“这事儿应该怨超市,他们的商品堆放得乱七八糟,摆放也不稳,我当时就一转身,手里的物品一摆,不小心碰到了旁边的商品架,商品架上的暖瓶就掉到地上摔坏了。”而超市负责人认为,虽然小陈所说情况基本属实,但无论什么原因,损坏了商品理所当然要赔偿。为此,双方争执不休。
随后,在周围顾客的劝说下,超市工作人员同意让小陈拿损坏暖瓶全部价格一半的钱,而小陈也付了钱,但回家后小陈越想越憋气,感觉这样的处理方式对自己很不公平。 那么,购物时不小心将尚未付款的商品损坏,商家向消费者索赔,消费者应不应该赔偿?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律师,“一般来说,如果被损坏的商品无法恢复原状,消费者应该按照商品的市场价赔偿;如果是可以修复的,消费者应按照修复所需的费用赔偿。”律师还表示,若消费者遇到商家提出的无理要求,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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