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生鲜灯” 滨城市场监管在行动

2023-11-27 17:36:16 来源: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所谓的“生鲜灯”即农贸市场或者超市中挂在食物上方的照明灯,通过某种偏向食物的特殊颜色的灯光照射食物,仿佛给食物打开了美颜滤镜,使得肉类、海产品或者蔬菜格外新鲜。这种照明给消费者对商品的判断带来一定误导,挑选的时候看着色泽鲜艳,回家后再看却发现并不“养眼”。“生鲜灯”只是通俗意义上的叫法,判断灯具是否合规,不应以“生鲜灯”为依据,而应当根据灯具有无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有没有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果生鲜市场光照条件较差,比较黑暗,必须照明,使用正常的灯具是可以的。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经营主体“生鲜灯”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指导销售者摒弃误导消费者的“美颜神器”。执法人员以商场超市、生鲜肉菜店、熟食店等销售主体为重点,对肉类、蔬菜、海鲜等区域的照明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普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告知销售者自2023年12月1日新法实施后,针对违反法律规定且拒不改正者,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督促指导销售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拆除不规范的照明设备,还原肉类、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本色”。

  希望广大经营者“诚信为本”,自觉使用非误导性的营销手段,帮助消费者直观地感知商品性状,提升商品质量从而提高竞争力。自2023年12月1日起消费者发现有销售者利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可以留存证据拨打12315合法维权。

初审编辑:董姝婧

责任编辑:卢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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