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郭九涛
责任编辑:张爽
为切实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公民户口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死亡人员户口未注销问题的妥善解决,提高人口统计工作的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要求,北海公安分局将规范全区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本辖区户籍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二、公民死亡后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户籍地派出所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户籍地派出所将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死者亲属,提示其应为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对接到通知后,仍不配合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或无法联系到死亡人员亲属的,户籍地派出所将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特此通告。
咨询联系电话:0543-5157699
滨州市公安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5年3月5日
初审编辑:郭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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