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郭九涛
责任编辑:李丽娟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郭九涛 许婉莹 滨州报道
近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召开通报会,通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11.09”死亡一人交通事故案调查情况。原文如下:
2022年11月09日14时许,邓某春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39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掉头时,与沿国道339由北向南行驶董某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张某林死亡、驾驶员邓某春和驾驶员董某华受伤、路灯设施损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支队事故科的安排,2022年11月10 日成立了由事故、法制、路面勤务、宣传、车管所组成的“11.09”死亡一交通事故案深度调查专案组,对该事故进行了深度调查。
事故深度调查专案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复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阅案卷材料和开展深度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下步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和进一步深度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如下:一、邓某春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同时,邓某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二、董某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同时,未确保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三、未发现张某林有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后北海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到辖区涉事企业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检查,同时对涉事企业依法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行业监管部门,责令涉事企业在收到通报单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组织驾驶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观看安全教育警示片,时刻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增强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将该事故进行通报,希望广大驾驶员吸取教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各运输企业、施工单位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做好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预防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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