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发布“05.28”死亡一人交通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2022-07-22 11:39: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郭九涛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郭九涛 许婉莹 滨州报道

  近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召开通报会,通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05.28”死亡一人交通事故案调查情况。原文如下:

  2022年05月28日16时50分许,张某建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横过疏港路左转弯时,与沿疏港路由南向北杨某财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支队事故科的安排,2022年05月29日成立了由事故、法制、路面勤务、宣传、车管所组成的“05.28”死亡一人交通事故案深度调查专案组,对该事故进行了深度调查。

  事故深度调查专案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复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阅案卷材料和开展深度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下步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和进一步深度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如下:一、该事故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建驾驶二轮摩托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同时,张某建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张某建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张某建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二、货车驾驶员杨某财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未确保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发生后北海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到辖区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检查,同时对涉事运输企业冠县冠东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行业监管部门,责令运输企业在收到通报单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组织驾驶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观看安全教育警示片,时刻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增强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将该事故进行通报,希望广大驾驶员吸取教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各运输企业、施工单位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做好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预防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初审编辑:郭九涛

责任编辑:卢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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