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发布“04.23”死亡一人交通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2022-06-19 09:43: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郭九涛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郭九涛 许婉莹 滨州报道

  近日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召开通报会,通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04.23”死亡一人交通事故案调查情况。原文如下:

  2022年04月23日04时15分许,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港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龙发生碰撞,造成马某龙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支队事故科的安排,2022年04月24日成立了由事故、法制、路面勤务、宣传、车管所组成的“04.23”死亡一人交通事故案深度调查专案组,对该事故进行了深度调查。

  事故深度调查专案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复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阅案卷材料和开展深度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下步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和进一步深度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如下:一、该事故重型货车驾驶员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杨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杨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二、行人马某龙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北海交警大队依法对涉事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事故发生后北海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到辖区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检查,同时对涉事运输企业冠县冠东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行业监管部门,责令运输企业在收到通报单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组织驾驶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观看安全教育警示片,时刻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增强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将该事故进行通报,希望广大驾驶员吸取教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各运输企业、施工单位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做好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预防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初审编辑:郭九涛

责任编辑:卢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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