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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丽娟
为有效激发我市汽车消费市场活力,快速拉动汽车消费,加快恢复汽车消费市场,在落实好省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在市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对在市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提高汽车消费券发放金额,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举办汽车展销、汽车下乡等活动,扩大汽车市场供给。(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发放专项汽车消费券。6月、9月,由市财政分别安排100万元专项汽车消费券,用于我市限额以上汽车销售单位开展的促销活动;市财政安排50万元,用于我市限额以上汽车销售单位开展的抽奖活动;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配套发放专项汽车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对相关汽车销售纳统单位进行奖励。对2022年新增的月度纳统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财政奖励;若2022年上半年滨州市限额以上汽车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获得省财政资金奖励后,将对我市2022年上半年销售数据转正的已纳统汽车销售单位,每家给予3万元财政奖励。该项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七、对汽车销售企业实行社保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实行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交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交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第一条至第四条政策自5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如延长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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