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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5-09-29 21:25: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滨州;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提要]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同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滨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含)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为进一步服务和方便广大缴存职工,将原政策借款人和配偶一方提取公积金或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提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贷款。

  三、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滨州市且在滨州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但须凭我中心向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关于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流水、缴存余额及缴存地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等材料。

  四、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的鲁建金字【2014】19号文件精神要求,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由抵押权人(有关受托银行)缴纳。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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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芳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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