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5人因散发法轮功资料被判刑

2016-07-21 10:21:00 来源: 凯风网 作者: 张小雷

  2015年1月17日,刘某某伙同其他5名“法轮功”习练人员携带“法轮功”宣传资料,从兰陵县城区出发至兰陵镇前烟头村、官东村、南横山后等地沿途发放,期间,吴某某等4人在前烟头村发放宣传材料时被兰陵镇派出所查获;刘某某伙同孟某在官东村、南横山后村发放“法轮功”宣传材料后到前烟头村汇合时,被该村村民控制并报警,后被兰陵镇派出所抓获,现场查获宣传“法轮功”邪教的书刊180本,传单112张、反宣币30张、光碟三张。同年2月14日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上述人员被依法批执行逮捕。由于刘某某为兰陵县法院人员,本案全案移送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11月23日,本案在费县看守所法庭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刘某某等4人聘请了所谓“维权律师”为他们辩护。其中一名号称全国出名的“维权律师”拒绝使用法庭提前为律师统一准备的纸笔和电脑,并大闹一通,并以此为由拒绝出庭辩护,法庭决定休庭。2015年12月10日本案再次开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至下午18点庭审结束。

  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刘某某等5人共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刘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后刘某某等4人提起上诉,近期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终审宣判,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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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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