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合:考核供热公司 按考核结果交纳供热费用

2016-02-18 08:34:00    作者:王亚明 郭九涛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滨州;人大代表;董建合;供电公司;考核;供热;费用
[提要]2月17日,滨州市十届人大六次会议隆重开幕,滨州市人大代表、滨州市家居协会会长、北方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建合带来了《关于尽快出台供热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他提议在供热费的收取中采用政府部门代存供热费的方式,每月按照供热考核结果,付给供热公司相应的费用,有效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滨州市人大代表董建合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

  大众网滨州2月18日讯记者 王亚明 郭九涛)2月17日,滨州市十届人大六次会议隆重开幕,滨州市人大代表、滨州市家居协会会长、北方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建合带来了《关于尽快出台供热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他提议在供热费的收取中采用政府部门代存供热费的方式,每月按照供热考核结果,付给供热公司相应的费用,有效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董建合认为,目前无论是在沾化区还是整个滨州市,供热不达标的问题一直存在,每年因为供热不达标产生的投诉层出不穷,而市民却获赔艰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热是商品,市民花了钱买热,质量却不达标,按照有关规定理应得到赔偿。但在以往供热期出现的诸多供热不达标的新情况和新矛盾表明,市民获赔艰难。”董建合说,因此他提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供热条例实施细则》,来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

  董建合提出,应建立供热公司与居民住户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方案,明确责任归属,一旦在供热中出现问题,就可以根据合同明确责任,既保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供热公司的利益。“像一些居民因为过度放水导致温度上不去,这个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样也保护了供热公司的利益。”

  同时,董建合建议,现行的供热费直接交到供热公司的现象也应进行改革。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成立代收供热费的办公室,居民先期将供热费先期交到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代存供热费,按月支付给供热公司。“同时,由政府部门考核供热公司的供热情况,如果不达标,在向热力公司移交供热费的时候政府部门可按照相应的办法扣除供热费,这样就能有效地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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