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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不免责

2015-03-10 08:51:00    作者:赵 伟   来源:鲁北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处理品;消法;支招;消协;证据
[提要]滨州市消协及滨城区消协“3·15”消费维权宣传咨询服务队携带着“画说新《消法》”等维权知识来到这里,

  □晚报记者 赵 伟

  通 讯 员 贾晓鹏 闫亮亮

  “商家不给我配的眼镜开发票咋维权?”“我买来的处理鞋子刚穿几天就坏了怎么来维权?”“汽车出了保质期有严重质量问题怎么维权呢?”9日,市民消费维权的咨询声在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兴民社区办公楼内此起彼伏。原来,滨州市消协及滨城区消协“3·15”消费维权宣传咨询服务队携带着“画说新《消法》”等维权知识来到这里,为市民打开一扇“维权窗”。

  “处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免责

  市民们在观看完制作精美的画说新《消法》宣传板内容后,纷纷围住了“3·15”消费维权宣传咨询服务队的工作人员,咨询起他们曾经或正在面临的消费纠纷或维权困境。其中,市民马女士有关“处理品”出现质量状况难以维权的问题,引起了现场众人的普遍关注。

  “我前段时间买了双鞋子,穿了也就几天,鞋帮就开了,但卖鞋的商场不给换。”马女士说,商场不给她换鞋的理由是“处理商品不在‘三包’范围内”。商家的理由让马女士难以接受,她疑惑地向消协服务队的工作人员问道:“商家的这种说法合理吗?处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咋维权呢?”

  对此,市消协秘书长王政领称,只要是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就不能免责。“即使是赠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商家也应该承担责任。”

  同时,王政领还表示,“处理品”维权也应该分两种情况,若商家在售卖“处理品”时,向消费者说明了其存在的瑕疵,而后消费者因为瑕疵而退、换货,这种情况下,则消费者的做法不合理,但是,‘处理品’应该能够保障正常使用。“若是‘处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保障正常使用了,商家就不能免责,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家拒开消费者索要的发票——违法

  “我前段时间在一家眼镜店给我儿子配了副眼镜,当时他们说没有打印发票的纸了,让我改天再去,结果我再去就不给开了。”市民王女士称,目前很多商家都以各种理由来拒绝出具发票,这也是很多消费者正在面临的维权困境。

  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彭李工商所的负责人王小波表示,新《消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画说新《消法》也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告诉市民,经营者拒开发票违法。“如果是商家拒绝开发票,消费者可以到税务机关进行实名举报。”王小波还透露称,税务机关对消费者实名举报有相应的奖励措施,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还会有意外的收获。

  消费者维权申诉要注意——留证据

  市消协及滨城区消协“3·15”消费维权宣传咨询服务队在兴民社区消费维权现场,向市民介绍了很多维权知识。消费者在进行维权申诉时,一定要有明确的被申诉方,被申诉方应当具有明确地址、可以实施联系调查、调解。“不能是流动性的摊位,要是从网上买的东西,应该向网络卖家所在地提出申诉,如果网络平台提供不出卖家的详细情况,消费者完全可以告网络平台。”王小波表示,消费者在申诉时也要注意保留“证据”,因为消费维权“轻口头重证据”,证据可以是发票、收据,也可以是刷卡记录。

  有下列情况时,消协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消费者的申诉。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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