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大众网讯 (通讯员 姜道策)日前,山东省邹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家庭财产分割纠纷,两原告的儿子三年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得赔偿费、抚养费存入了孙子名下。事过三年,爷爷奶奶起诉孙子,要求分割该笔赔偿费。
2007年8月14日,原告李冒与老伴刘某把孙子李丁告到法院,诉称2004年8月1日,原告之子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由肇事方赔偿给原告的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共计50000元,因各种原因所致,该费用以李丁的名字存入信用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得赔偿款50000元。
被告李丁辩称,2004年10月23日,在本村支部书记的主持调解下,将这笔钱进行了分割,当时考虑到被告年龄尚小,原告及被告的母亲都愿意将原告应分得的赔偿款30438.63元及被告的母亲应分得的赔偿款让与给被告,让李丁以后买房娶媳妇用,由村支书负责将原、被告及被告的母亲应分得的款项一同存在了被告的名下,并将存单交付给被告之母代为保管。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原告丧失占有后,被告取得了该笔款项的所有权,现原告又将该笔款项要回没有法律依据。事隔三年后,原告又行使该笔款项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被告李丁的祖父母,肇事方共赔偿受害人李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92100元,扣除李某近亲属给其处理后事支付的费用9421.8元,余款为82678.2元。但是,肇事方支付赔偿费时,交警队既没有明确各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也未对各赔偿权利人应占份额进行具体的分割。后在村支书的主持下,以被告的名义分两次各存入农村合作银行54000元、30000元,同时在该两笔存款上设置上原告李冒的身份证号码,由村支书设置了密码并具体掌握。
法院认为,两原告之子、被告李丁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其被抚养人为两原告及被告,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给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分别是李冒9066.1元、刘某10132.7元、李丁1688.78元,共计20887.58元。从赔偿款92100元中扣除该笔生活费和李某近亲属为其处理后事支出的9421.8元后,余款为61790.62元,该款应为赔偿义务人赔偿给李某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由于受害人死亡时,李丁尚未成年,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给予适当照顾,应先支付李丁10%元即6179元,余款55611.62元由两原告、被告及被告之母宋某平均分割,两原告应得27805.81元,再加上生活费,原告实际应得款为47004.61元。对存款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村支书出庭证实之所以这样存款是因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之母之间没有达成分割协议,且双方对各款项至今未进行分割,两原告也未表示将他们应得部分赠与给被告李丁,被告的辩解理由也无证据证实,故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应得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以被告李丁的名义存入农村合作银行的84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李丁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两原告现金47004.6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