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通报“7.25”事故深度调查结果

2021-09-26 17:21:30 来源: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 作者: 郭峰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郭峰 通讯员 蒋琛 滨州报道

  事故现场

  2021年07月25日02时54分,刘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220由西往东行驶至国道220籍家村路口113KM+800M时,与杨某驾驶的沿国道220由西往东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交警支队的安排部署,2021年09月16日,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成立了由事故科、法制科、路面中队、宣传科、交管科等组成的“7.25”刘某交通肇事案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深度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阅案件材料和开展深度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现场勘查和事故地点监控录像,可知刘某未安全驾驶、未有效观察路面状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如果刘某安全驾驶机动车、注意观察路面状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则此次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即刘某未安全驾驶、未有效观察路面状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成立,所以刘某未安全驾驶、未有效观察路面状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过错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经对该事故初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刘某未安全驾驶、未有效观察路面状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拟确定刘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涉事轻型厢式货车为济南恒盛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该运输企业存在没有经常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和重点车辆状态及时做出检查和提醒,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漏洞的情况。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济南恒盛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在收到《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强化实施监管,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组织驾驶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观看安全教育警示片,时刻提醒驾驶员要安全驾驶,进一步加强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济南恒盛运输有限公司对于本单位驾驶员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了内部通报,针对此次事故发生的问题立即整改,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初审编辑:张爽

责任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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