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仕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君彩 见习记者 段峰 通讯员 单明林 滨州报道
案例:
2021年01月12日18时40分许,李某驾驶鲁MQ****号小型轿车从惠民县六佳温泉小区由东向西向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贾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贾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左某受伤。
经调查,该事故中李某驾驶机动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最终认定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交警提示:
驾车让一让,道路更通畅;行人让一让,心情也舒畅!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