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交巡警:群众利益无小事 肇事逃逸必严惩

2021-01-18 15:46:39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君彩 段峰 韩学良 王勇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君彩 见习记者 段峰 通讯员 韩学良 王勇 滨州报道

  1月16日21时10分,惠民交巡警大队接到惠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有群众报警称在外贸家园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接警后,大队事故科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开展调查。

  经了解,家住外贸家园的郭女士于15日晚将电动四轮车停放在自家楼下,16日晚上才发现车辆被碰撞损坏,肇事车辆已经逃逸。虽然郭女士的车辆损失不大,但是对逃逸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感到非常气愤。面对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民警不论事故大小,一律一视同仁,竭尽全力查破案件,坚决保护群众利益。经民警走访小区居民、调取监控录像,初步确定了案发时间段和逃逸车辆逃跑轨迹。回到事故科后,民警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展开视频侦查。因受客观因素影响,在查找逃逸车辆时比较困难,民警扩展思路,变换侦查方式,最终锁定嫌疑车辆。发现嫌疑车辆在城区内的行驶轨迹后,民警兵分两路进行布控,一路在监控室实时监控车辆轨迹,另一路到城区道路展开查控。两路民警密切配合,及时通报车辆位置,最终成功在县城某路段将肇事逃逸车辆及驾驶人查获。经对肇事车辆驾驶员朱某进行询问,其对16日凌晨1时许驾车在外贸家园小区碰撞停放的车辆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过程中,朱某肇事逃逸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金宗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