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严格落实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登记报告制度

2020-02-11 19:03: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

  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进入了关键时期,加之复工复产复学人员骤然增多,形势异常严峻,各县(市、区)、各零售药店、广大市民朋友、返滨人员务必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进一步落实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滨医保发〔2020〕3 号)有关要求,做到“六个严格”:

  一、严格落实体温测量。各零售药店要采取封闭式管理,科学设置进出通道,在每个出入口设置检测卡口,张贴明显标识,配备专门检测人员和体温检测设备,明确检测人员职责,对所有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代他人购药的,应同时如实报告用药人体温情况。对体温检测超过37.3 ℃的用药人或代购人,要引导其到当地发热门诊就诊。

  二、严格落实工作人员防护。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为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防护用具、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防护和消杀用品,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确保现场工作人员个人安全。

  三、严格落实定期消毒制度。对药店内部公共空间和工作人员生活、就餐等场所的设施、设备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并做好消杀防疫记录备查。加强对公共区域通风换气,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并保持空气流通。

  四、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药店负责对购买发烧、咳嗽等药品的用药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要求用药人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代购的,代购人员要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用药人手机号、身份证号,先登记代购人信息,再登记用药人信息(用一个序号即可)。登记前药店工作人员要对用药人、代购人进行身份核实,登记时要对登记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登记后要进行信息抽验,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五、严格落实信息报送机制。医保定点药店对登记的信息务必于每天下午如实上报给当地医保部门,非医保定点药店上报给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存档备查,登记当场发现有疑似湖北籍感染患者的要随时向属地疫情处置指挥部报告。县(市、区)医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各零售药店登记信息,于当日分别报送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要通过大数据手段对汇总后的信息进行清洗梳理,在提取出有效信息后,及时传送给市疫情处置指挥部,安排重点排查防控,实现数据共享、联防联控。

  六、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把落实好登记报告制度放在疫情防控突出的位置,不定期进行现场指导,守好零售药店这道关口,织牢织实登记报告制度这张网。要设立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防群控,发动群众监督登记制度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履行等情况。

  各零售药店要切实履行好本店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承担好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不允许出现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对防控不力的要进行问责、追责。

  广大市民朋友和返滨人员都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制度,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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