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

2024-06-20 21:27:01 来源:  作者: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社会单位:

  为持续强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作用,构建消防安全多元化治理格局。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的统一部署,现决定于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检查

  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社消系统”)录入生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未经省消防救援总队实地核查、核查后自行增加服务范围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省消防救援总队将派员开展全数实地检查;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实地检查,支队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未通过“社消系统”录入生效但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地对社会单位“双随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对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为该社会单位进行服务的机构是否录入“社消系统”,是否使用“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执业。

  在“社消系统”登记但无执业痕迹的机构。经“绩效考核系统”与“监管平台”数据对比,在1650家社会单位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监管平台”上无执业痕迹中涉及我市的,由执业单位所在地消防救援大队进行100%全数检查,支队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根据《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执业行为核查标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检查

  2023年1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起火单位(场所)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倒查。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全省在“监管平台”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单个执业项目违规“刷脸”嫌疑超过5次的179家社会单位中涉及我市的,由社会单位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100%进行实地检查执业质量。

  结合《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执业行为核查标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在“社消系统”中录入生效;

  2.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与“系统”录入人员是否一致;

  3.是否使用“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管平台”执业;

  4.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5.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6.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是否有甩项、漏项情况;

  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8.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9.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0.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并核查个人社保缴纳情况是否和所在机构一致;

  11.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检查

  建立“逢查必检证书”制度,各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核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监管平台”上线执业;核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期间,原则上所有“双随机”及专项检查的社会单位,100%对涉及人员的证照进行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核查,消防设施操作员通过登陆“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核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录入“社消系统”;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在“监管平台”执业,是否有违规执业信息;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相关要求

  (一)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对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及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对从业条件和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自查、主动整改。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社会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共同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更好的服务质量为全市火灾稳定发挥最大作用。

  (二)各社会单位要全面排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主动整改问题。鼓励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积极举报投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协助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检查。

  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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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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