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自动售货机“持证上岗” 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1-03-01 14:26:03 来源: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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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渴不渴?扫码买瓶饮料喝吧。”近年来,自动售货设备作为一种便捷销售模式发展迅速,它们常见于医院、公园,而现在也普及到了居民小区,售卖的东西也从饮料矿泉水丰富到副食、生鲜、蔬菜等,发展成了“无人食品超市”。

  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其无人经营模式是否合规、销售的食品是否安全、经营过程是否得到有效监管,都直接关乎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此,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对辖区内多家居民小区、医院内的自动售货设备进行了排查,发现所排查的近10台自动售货设备均未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属于违规经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违规经营的自动售货设备

  为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滨城区检察院在固定证据后,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公益诉讼诉前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通过展示相关证据,围绕自动售货设备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评议,邀请了行政机关、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代表、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参会各方就当前疫情下的食品类无人售货模式在保护其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管达成了共识。

  此次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行政机关、违规商户共同参与,通过把问题摆上台面现场分析论证的形式,打破了以往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后再由行政机关联系违规商户落实整改的模式,让法律监督更快更实落地。

  会后,相关行政机关迅速部署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出辖区5家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主体和51台自动售货设备。通过建立档案、制定台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和培训,提出了明确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同时,将全区自动售货设备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日常监管。

  日前,滨城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回头看”,发现每台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都依法张贴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现了“持证上岗”,食品安全隐患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持证上岗”的自动售货设备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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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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